王戈
  近年來,職務犯罪上下勾結、內外聯合、官商合謀、權錢交易的群體化、組織化、集團化特征日益明顯,呈現出“窩串案”的特點。對職務犯罪“窩串案”特點規律進行研究,不僅有助於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以案找案、深挖犯罪”、編織“疏而不漏”的法網,更有助於亡羊補牢、舉一反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徹底壓縮腐敗滋生空間。
  職務犯罪“窩串案”的表現形態
  按照權力尋租方式,或者說根據權力和利益之間的因果對應關係,目前職務犯罪窩串案呈現出三種形態。
  一是權力聚合型。即多項權力在某一利益之間的聚合,表現為掌握不同權力的人員形成利益共同體,進行集體腐敗。從職務犯罪實際發案情況看,權力聚合型窩串案又可細分為兩種。
  其一是同一單位的多名工作人員,利用相互之間的職權關係,合謀共同私分、貪污、挪用或者受賄等,表現為“群蝕群蛀”現象。這種案件多和“小金庫”、賬外資金有關,甚至有的領導班子成員和財會人員形成“黃金搭檔”。例如,北京市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受賄案中,檢察辦案人員偵查發現朝陽區農委通過“會務費節餘”、“農村產業發展資金補貼回饋”等多種方式斂取錢財、設立“小金庫”。劉希泉曾利用其分管朝陽區農委的職務便利,通過該“小金庫”收受錢款。而朝陽區農委原副主任董金亭、朝陽區農工委原書記王寶軍、朝陽區農委原財務人員嚴蓉蓉均因“小金庫”被查而致貪腐窩案案發。
  其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與本單位外的其他人員,因工作關係、朋友關係、親戚關係等,相互勾連,分工配合,形成利益鏈條,進行“權錢交易”。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澱看守所原工作人員張國棟等6人受賄及介紹賄賂案中,其中1人為張國棟的舅舅,另4人分別為公安機關預審處、法制處、派出所民警。在該案中,張國棟的舅舅受他人之托,讓張國棟幫忙辦理在押人員張某的取保候審手續,而張國棟與涉案的另4名民警之間建立了層層委托關係,並商定了“酬勞”和“提成”,5人共計受賄12萬元,而每名被告人從中截留一部分,形成了非法利益鏈。
  二是業務輻射型。即某一權力在多個業務及多項利益的輻射,表現為某國家工作人員以其掌管權力為核心,或橫向、或縱向、或立體式地開展權力尋租,在被查處過程中與相關人員牽連形成“窩串案”。具體案件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借助於有關聯的中介公司、特定關係人(夫妻、父子、情夫情婦),甚至由受賄掮客、特定權力托等構成受賄中介。例如,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隋亞剛,在交管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多家企業承攬交管局工程項目;隨著隋亞剛的被調查,其妻子東惠玲及3名涉案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也被依法查處。
  三是行業黑幕型。即某一犯罪事實具有行業普遍性或已形成行業潛規則,因此窩串案表現為同一行業領域內相同環節或崗位的多名工作人員,採用相同或相近的手法,分別進行職務犯罪。例如,住建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原副司長劉宇昕、綜合處原調研員羅曉傑、資質處原借調人員郝繼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綜合服務中心原副主任頡建瑋以及住建部的行業協會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原法定代表人林之毅、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原法定代表人馬桂芝等8人窩串案中,上述人員分別利用負責企業資質標準的制定、評審、審批等工作的職務便利,或者通過自己分管審批,或者通過掌握信息,或者通過參與評審,或者通過與自己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人員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進而收受賄賂。隨著建築企業資質評審的黑幕被揭開,相關人員陸續被依法查辦。
  職務犯罪“窩串案”的偵查策略
  實踐中,窩串案一般具有對象眾多、案情複雜、時間緊、風險大、嫌疑人之間往往訂有攻守同盟並隱匿、轉移贓款贓物、銷毀證據等特點,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因此,查處職務犯罪“窩串案”更需要註重偵查策略。
  一是強化深挖意識。從線索評估開始,在分析舉報線索的成案趨向及可查性的同時,註重分析該線索暴露的管理和監管漏洞以深挖單位內窩串案,註重分析涉案人員的目的、動機、手段等方面以深挖輻射型窩串案,註重分析該線索反映的現象是否帶有崗位、部門、行業權力運作的特點或規律以深挖行業性窩串案。
  二是把握案件主線。對於權力聚合型窩串案,一般以涉案核心權力為主線,深入研究案件線索和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核心權力的職責分工和配置,逐步將涉案的其他相關人員納入查辦視線。對於業務輻射型窩串案,一般以涉案關鍵人員為主線,詳細瞭解關鍵人員所在單位的內部情況,將對該關鍵人員涉嫌犯罪事實的單一性調查擴大為對其業務活動涉及的數個部門或人員的多點多頭調查。對於行業黑幕型窩串案,要本著“系統抓、抓系統”的原則,以查證的一筆犯罪事實為主線,圍繞該筆犯罪事實反映出的行業運作特點、發案環節以及存在的“潛規則”,對所有涉及業務往來的人員進行詳細摸排,開展專項行動,實現系統突破和震懾打擊。
  三是挖掘核心證據。在查辦窩串案過程中,一方面要加快辦案節奏,及時調取、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核心證據的證明價值,對於一些被毀損的賬目、電子證據等,要運用司法會計、文件鑒定、電子數據恢復等手段予以固定和恢復。
  職務犯罪“窩串案”的預防對策
  職務犯罪窩串案作為一種逐漸突出的腐敗現象,有其獨特的發案心理原因、制度原因、社會原因。從心理層面上講,窩串案特別是行業黑幕型窩串案的涉案人員,普遍具有“法不責眾”的心理。從制度層面上講,窩串案特別是權力聚合型窩串案,涉案人員往往依靠“聯合”來突破制度限制和權力約束。而從社會層面上講,窩串案特別是業務輻射型窩串案,往往發生在涉案人員壟斷了一定公共資源、掌握了一些實質權力的部門或系統,而且涉案人員往往依托“同學、裙帶、圈子”等關係建立起的組合、搭檔和關係網。因此,對職務犯罪窩串案的預防,應更加註重預的意識和防的方法,進一步增強預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強制度機制建設,規範權力運行。逐步推進並嚴格執行“權力清單制度”,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簡化強制性審批;對確需設置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向社會公開權力的行使依據、流程等,促使權力事項具體化、精細化。
  二是健全完善監督制約,強化制度執行。圍繞權力集中部門和資金、資源密集領域,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專項監督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完善內部監督的規定,運用“制度十科技”的理念和方式,制定細緻可行的監管操作流程,並建立明確的公示制度,有針對性地對領導幹部進行內部監督。
  三是加大懲治犯罪力度,推動專項治理。建立信息搜集機制,強化對網上曝光舉報的腐敗行為和職務犯罪信息的捕捉、收集和研判,健全對網絡舉報的受理、督察和反饋機制,努力拓展職務犯罪線索渠道。在嚴厲打擊受賄犯罪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罪的懲治力度。
  四是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切實防患於未然。加強對廉政風險點的前瞻性研究,結合典型職務犯罪案件反映出的職務犯罪行業、部門和崗位趨勢,及時發佈廉政風險預警信息,儘早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原標題:職務犯罪“窩串案”規律及偵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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