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所謂全民火葬並不是必須完成的強制性任務,火葬也不宜以指標化形式攤派到基層,作為政績考核的依據。任何社會事務的管理一旦簡化為數字治標,很容易導致問題的異化。
  廣西北流籍犯罪嫌疑人鐘某富以及廣東籍犯罪嫌疑人董某慶、何某明3人因涉嫌盜竊屍體罪,近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據瞭解,董某慶、何某明原為民政幹部,買屍火化是為了完成“任務”。身為民政幹部,居然做出如此行徑,全然置法律與社會倫理底線於不顧,他們應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在譴責董某慶、何某明之餘,更需反思的是,這些年來,“連死人也不得安生”似乎成為一句現實箴言。不少地方陸續發生強迫村民簽訂火葬責任狀,甚至將死者遺體挖走並強行火化的事件。而據何某明交代,他還專門向鎮政府領導彙報,領導居然同意了這個方案。由此可見,“買屍火化”已絕非個體行為,而是為了應對火葬任務指標、個別地方政府公然作假應付的潛規則。
  出於保護耕地、節省土地資源等需要,倡導火葬當然必要而緊迫,不過這理當通過移風易俗,逐步推動。國務院頒佈的《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四條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也就是說,從法理上而言,所謂全民火葬並不是必須完成的強制性任務,火葬也不宜以指標化形式攤派到基層,作為政績考核的依據。任何社會事務的管理一旦簡化為數字治標,很容易導致問題的異化。
  “買屍火化”正是這樣的異化產物,除此之外,指標化的火葬政績工程,還會讓執行官員濫用權力,官員們為了完成火葬指標,往往恣意而為——勒令所有居民簽訂火葬責任書,實施對“不聽話”民眾的懲罰措施;把公務員飯碗以及家人前途當作抵押,強行捆綁在指標完成與否上。於是,火葬“土政策”把一項本是為了造福民眾的公共事業,異化成了行政權力控制下的粗暴管理。一個個活生生、有不同感情思想的人,一個關於逝者走好最後一程的生命話題,成了一個個僵硬的指標。倡導變強迫,溫情變壓制,只會引發更多的抵觸與不滿,這正是火葬在一些地區推進困難的根源所在。
  因此,我們必須還原殯葬政策的利國利民本意,徹底鏟除畸形的火葬政績觀和粗暴指標化管理,而是要通過普及教育,循序漸進,逐步消除誤解,達成社會各界對殯葬改革重要意義的共識。如此才能讓殯葬政策推行得更加順暢,更符合公共利益。
  □畢舸(媒體人)  (原標題:“買屍火化”源於指標考核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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